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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章:大夏国与大夏律 (5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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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偷窃者,剥夺爵位,为三年苦力。

        私斗者,剥夺爵位,为五年苦力。

        杀人者,剥夺爵位,为十年苦力。

        私通敌国者,剥夺爵位,全家为十五年苦力。

        叛国、谋反者,诛三族。

        杀耕牛者,降爵一等,罚金一镒。

        私藏兵器者(拥有爵位之人和私兵可配剑)降爵一等,罚金十镒,没收兵器。

        走私战马、兵器、盐铁者,罚金百镒,剥夺爵位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从即日起,所有定居人户登籍造册,由户部负责,凡是没有大夏户籍者,三月内没有登籍造册,则驱逐出大夏境内!”李四念得有些累了,停顿了一下,“户部负责人口登记、统计外,还要负责农业、人口生产,吸引外来人口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就这样,一条条的律法被宣布出来,《大夏律》伴随着夏国成立而诞生,是一部与《秦律》差别不大的律法,却也是完全不同于《秦律》的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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